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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的多科性大學,學校以教學為中心,以本科教育為主體,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并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復合型經濟管理專門人才。為了保證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生源質量,結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辦學形式及招生專業
第二條 2018年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只招生專科起點升本科層次(以下簡稱“專升本”),學制2.5年,學費2436元/年。
第三條 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均可獲得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亦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四條 根據成人學習的特點,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所有招生專業學習形式均為業余。教學采取面授為主,自學與網絡教學等多種形式結合的教學模式(具體課程設置情況以當年教學安排為準),面授時間一般為工作日晚上及周末。學生為走讀學習,學校不提供住宿。
報名考試
第五條 報考條件及要求: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 招生對象為在職、從業人員及社會其他人員,且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
3.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高等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或本科以上的證書,且學歷證書的相關信息要與教育部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比對和審驗,通過后才能確認報名信息。
4. 考生在報考專業時,原則上應選擇與第一學歷所學專業或現在所從事工作相關的專業。
5. 外語考試須選擇英語,學校不招收其它語種的考生。
第六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各項招生考試紀律,誠信應考。對違反考試紀律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處理。
錄取辦法
第七條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在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學校具有根據上線考生人數等實際情況調整專業招生計劃或合并、停辦(上線考生數小于20人)部分專業的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錄取規則:在總成績達到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相應專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范圍內,根據專業招生計劃,按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或調劑)。
第九條 達到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最低控制線,但不能被本校第一志愿專業錄取(志愿專業已錄取滿額或志愿專業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學校將遵循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錄取規定,參照考生的調劑志愿,對于選擇同意校內調劑的考生,學校可以在考試科目相同的專業中進行錄取;對于選擇不同意調劑的考生,學校無法錄取考生到未填報專業。對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本校將擇優錄取有調劑志愿的考生。
第十條 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2018年本校繼續推行“推薦優秀成教專科畢業生免試本校成教專升本”、“推薦優秀普通高職畢業生免試本校成教專升本”兩項試點政策。具體辦法和要求參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8年推優免試本校成教專升本工作辦法》。
第十一條 本校根據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照顧政策,照顧或免試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新生報到與復核
第十二條 學校以快遞方式向被錄取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和入學須知,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等相關材料,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與地點辦理報到手續。對逾期兩周未報到、未繳費且又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者視為自愿放棄學籍,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專升本新生入學報到時必須持有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書或以上證書,否則不能進行新生電子注冊并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將按要求對學生情況進行全面復查,如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取消入學資格和學籍,不能取得相應畢(結)業證書,其后果與責任全部由學生本人承擔。
1. 不符合報名或錄取條件、有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行為者;
2. 報名或入學時提供的本人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無法通過教育部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的專升本科學生。
第十五條 考生在報考時和被錄取入校后應認真填報與核對本人的基本信息,保證姓名、身份證、出生日期等關鍵信息的準確無誤,因信息錯誤而不能通過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或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的,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我校執行《北京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京教學[2005]2號)文件規定,新生第一學期不準轉學。
其他
第十七條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學校、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門、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生和全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校沒有委托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校區設有相應招生咨詢人員,招生咨詢人員的建議或意見僅供參考,本校不做任何有關錄取的承諾。
第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北京市及本校的相關政策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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