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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學力申碩考試法學簡答題模擬試題

作者:學歷在線網 來源:學歷在線網 上傳時間:2019-11-16 15:55:26

  1.西周禮與刑的關系。

  答:“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

  (1)作為一種言行規范,“禮”最早源于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在階級明顯分化、國家形成以后,一 部分反映等級差別和專制要求的精神原則逐漸從具體的禮儀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來,形成了一系列 指導階級社會生活的原則和規范,即“禮”的抽象原則,而那些帶有象征意義的各種禮儀,則仍保留 在制度層面發揮作用。

  (2)一般而言,“禮”大體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層面的內容。在西周時期, 周禮在實際上對全社會起著一種法律的調節作用,完全具備法的性質。即使用現代社會關于“法”的 構成要素——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等要件來分析,周禮也完全符合作為“法”的基本條件。周禮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對西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著積極而廣泛的調節作用。從周禮的表現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以及周禮本身的內容和性質等方面觀察,周禮是西周社會不成文法 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禮”與“刑”的關系,從宏觀上看兩者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則。 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 是禁惡于未然的預防;“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說,“禮”總是從正面主動 地提出要求、對人們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導”,明確地要求人們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可以 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禮”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則相對處于被動狀態,對于一切違背“禮” 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即所謂“禮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禮則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舉權的普遍性。

  答: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的廣泛程度,是指除國籍、年齡、無精神病以及未經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另設其他資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選舉權的原則。

  (1)從理論淵源來說,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運用,既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都屬于人民,那么人民自然有權挑選行使國家和社會管理權力的人員。

  (2)我國《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 l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 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個: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滿 l8 周歲;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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